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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短视频政策规制应重视各方利益平衡|学者评论

冯晓青 上海法治报 2022-04-24


  借助当下信息网络技术与产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已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其经济社会价值日趋显现。与此同时,也浮现诸多问题必须予以重视:一方面内容制作中存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如夹杂虚假有害信息,低俗、媚俗以及过度泛娱乐化倾向;另一方面,还存在大量涉及未经授权使用而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乱象。基于当前短视频制作和传播中存在的各类违规违法问题,对短视频制作及平台传播加强制度规范和依法治理,是非常必要的。



  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发布了以净化短视频产业发展环境为宗旨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一百条;本月在上述规范基础之上,又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为短视频平台传播提供了政策指引。上述规范的实施对强化短视频内容及其传播合规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短视频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我国短视频及其产业爆炸式发展的背景下,我们还应当高度重视依法规制与产业发展的平衡。在确保短视频内容及其传播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优秀短视频内容制作和传播,妥善处理好短视频制作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短视频生态规制与行业诉求以及产业发展的关系、与保障公众文化权利和诉求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短视频制作者必须充分尊重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取汇编、混剪、剪接等形式制作短视频就可能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细则》明确规定,禁止“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应予明确的是,短视频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一种视听作品类型,其本身也享有著作权而受法律保护,短视频平台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也应当取得授权。


  当我们审视短视频规制与产业、行业发展关系时应该意识到,对短视频的规范并非越严越好。这些规范的最终目的,应该是通过政策与法律的手段以及技术手段促进短视频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短视频内容和传播不应作出过于严厉的不合理限制。从《细则》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危害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社会秩序等行为做了详细列举,而并非限制甚至剥夺人们通过短视频及其传播平台形式创作和传播作品。


  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知识广泛传播。著名版权学者尼莫指出,自由表达是实现人类自我圆满的保障。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自由表达的创造和传播,而著作权是自由表达的引擎。《细则》对短视频制作和传播中各种违法违规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进行规制是极为必要的,但也应注意不能限制正常创作和传播作品的权利与自由。监管应甄别表达自由与违法违规的界限,以免合法的创作自由与权利受到阻碍。


  短视频同样承载着丰富多样的公共利益,尤其在获取相关知识信息以及娱乐欣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媒介作用。对短视频生态的规制除了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外,还应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包括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获取知识信息以及文艺欣赏的权利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政策规定,要“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


  短视频作为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产物,基于其存在的问题而应当受到法律和政策的规制。但不能矫枉过正,更不能因噎废食。在确保短视频内容和传播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充分的创作自由和传播空间,以实现短视频生态规制与维护产业发展、公众权利诉求之间的利益平衡。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1年12月24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作者 |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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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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